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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上市公司6232万商票纠纷案获胜诉,但要不到钱

时间:2024-06-20 06:56        阅读量 199

6月19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其全资子公司我乐销售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的诉讼结果。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销售”) 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 0112 执 510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我乐销售就其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一案,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立案,案件号(2021)粤 0112 民初29480 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610.25 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乐销售根据案件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至人民币6,232.22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粤0112 民初 294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我乐销售支付票据金额 6,232.22 万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裁定书》 的主要内容


因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资子公司我乐销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 0112 执 5107 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但我乐家居表示,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继续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起诉执行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