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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贸易业务“十不准”,终于闭环了

时间:2024-06-21 07:18        阅读量 228

去年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出台了“贸易业务十不准”,考虑到彼时“贸易业务十不准”主要监管对象是中央企业,部分地方国企等闲视之,甚至还出现了【将不规范贸易业务“包装”成合规贸易业务的“方法论”】。




小供认为:顶风作案,甚不可取!




在当下央国企及金融业务严监管的环境下,开展融资型贸易业务试图将金融业务异化为一般手上商事行为必然遭受监管重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国企虚假贸易业务正式迎来监管闭环:




管不了业务,就管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并要对相关违法违规决策、管理和业务行为负责。




小供注意到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同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下列行为均纳入管理:




①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②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④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⑤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小供相信,《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均不是平白产生,或在现实中均已对产生较坏影响。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