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龙案件中,为什么厦门象屿、浙商中拓没有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时间:2025-02-17 18:39 阅读量 74
2024年,江苏德龙破产事件震惊业内,多家供应链公司卷入其中,尤其是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因涉及金额巨大而备受关注。
特别是厦门象屿对江苏德龙的预付中还包含了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
在当前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严管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司法机关也加强对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审查的背景下,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却未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这背后究竟有何原因呢?
01
融资性贸易与法院判决的关系?
融资性贸易,其实是个监管词语,主要是国资监管,国资监管部门为了国企防范风险,起了这么一个词,并不是法律词语,在法律上,没有融资性贸易,只有名为贸易、实为借贷。
因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监管法规,没有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从事金融业务,是违规业务。当然,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条件。
那么买卖合同被法院判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会对从事贸易业务的国企有影响嘛?当然有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也就是说,中央国企发生诉讼案件是要向国资委备案的,很多地方国资委,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大家应该都知道,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其实是最好的证据之一,连法院都认定你是名为贸易,实为借贷了,你觉得国资委会认为这业务是正常的买卖,不是融资性贸易嘛?
融资性贸易和名为贸易、实为借贷,虽然不能直接划等号,但是绝大部分其实是一回事了。
今天,我们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原因,也供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在实际监管国企从事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中参考。
02
钢厂下游分销商与钢厂的预付关系
一、钢厂下游分销商,向钢厂预付符合行业惯例
在钢铁行业,预付款是钢厂与下游分销商合作的常见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那么这个结算方式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1、钢厂自身资金流的考虑
由于钢铁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生产周期相对较长,钢厂通常会要求下游分销商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以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和生产的稳定进行。
2、钢厂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
在钢铁行业供应链中,钢厂一直处于强势地位,下游分销商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采购方,他们需要支付预付款或全部款项才能获取货物,进而进行销售。
3、分销商预付款的优惠价格
在钢材买卖时,买方提前将货款打到钢厂账户,之后钢厂按照买方需求计划发货的方式,通常预付款采购钢材可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这种价格优惠对于下游分销商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他们愿意通过预付款的方式来获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这种预付款模式在行业内普遍存在,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商业操作方式。
从行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预付款模式有助于钢厂提前锁定订单,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同时也为下游分销商提供了稳定的货源保障,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二、江苏德龙下游分销商,基本上都要向其预付
江苏德龙作为不锈钢行业的巨头之一,其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江苏德龙镍业在202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位列第47位,营业收入达到1695.23亿元。此外,江苏德龙是国内第三大不锈钢企业,仅次于青山控股集团与中国宝武;在镍铁领域则位于第二,仅次于青山。江苏德龙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需求量。
江苏德龙的市场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其营业收入和行业排名上,还体现在其产能和生产规模上。江苏德龙拥有600万吨合规炼钢产能(含500万吨的镍铁生产能力)和500万吨高端不锈钢冷轧生产能力(含360万吨300系不锈钢冶炼能力)。这种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和稳定的供应能力,使得江苏德龙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和吸引力。
江苏德龙作为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其在与下游分销商的合作中,预付款几乎成为了标配。众多分销商为了能够获得江苏德龙的产品供应,确保自身业务的正常开展,都愿意按照其要求进行预付款。
这种普遍的预付款现象,进一步说明了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对江苏德龙的预付款行为,并非个例,而是符合江苏德龙自身商业合作模式的正常商业往来。
03
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的业务关系
一、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业务中,有真实的物流流转
在贸易业务中,物流流转是判断贸易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着真实、完整的物流流转过程。
从货物的出库、运输到最终交付,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物流记录和单据作为凭证。这些真实的物流信息,不仅证明了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也表明了双方之间的贸易行为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而非虚构的融资性贸易。
这种真实的物流流转,为双方的贸易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清晰地认定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商品交易,而非融资性贸易。
二、没发现,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业务中,上下游不关联
在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时,上下游关联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存在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融资的风险。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在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的业务中,上游江苏德龙和下游经销商、终端用钢企业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这种上下游不关联的业务模式,使得双方之间的贸易行为更加透明和公正,也降低了因关联关系而引发的融资性贸易风险。
三、没发现,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业务中,不存在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是指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将货物在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循环倒卖,以达到虚增收入、融资等目的的行为。
循环贸易,是虚假贸易的一种形式,也是融资性贸易的形式之一,多次被国资监管部门发文禁止。
在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的业务中,没有证据证明,从江苏德龙采购销售给自己的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又把货物卖回江苏德龙的情形。
04
贸易业务中的遇到了一些金融属性的问题
一、贸易业务中,出现预付或者赊销,不一定就是融资性贸易
预付与赊销是极为常见的交易模式,然而,很多人对它们与融资性贸易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认为预付和赊销等同于融资性贸易,准确理解贸易中预付和赊销,对于准确理解融资性贸易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预付,即买方在货物交付之前向卖方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在正常的贸易场景下,这是一种基于双方信任以及对市场供需关系的一种合理安排。
例如,在一些热门商品或稀缺原材料的交易中,由于供应紧张,买方为了确保能够顺利获取货物,往往会主动选择预付方式。
这种预付行为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锁定货物资源,保障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其本质仍然是围绕货物的买卖展开,并非以融资为主要诉求。
赊销,则是卖方允许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延期支付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卖方通常基于对买方信用状况的评估,给予一定的信用期,让买方能够先取得货物,后续再行付款。
在传统的商业逻辑里,赊销是卖方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增强自身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卖方期望通过货物的交付最终实现货款的回收,以完成整个贸易循环,其重点在于商品的流通与销售,而非单纯的资金融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双方的合作关系、预付款的目的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在江苏德龙与厦门象屿、浙商中拓的业务中,预付款是基于真实的贸易需求,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二、贸易业务中,抵押、担保,不一定就是融资性贸易
在贸易业务中,抵押和担保并不是常见的做法,因为大部分预付或赊销的额度都不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对江苏德龙的预付,采取担保的形式是合理的。
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预付额度较大,且在钢铁行业下行的背景下,担心江苏德龙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付款条件,确保能够买到货物,而不是为了融资。
当然,做为供应链上的强势方江苏德龙为什么下游经销商对自己预付,还愿意提供担保,这里面肯定自己也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资金来考虑的。
但不能说上下游企业通过预付或者赊销融资,就是融资性贸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抵押、担保的目的、双方的商业意图、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
在本案中,这些抵押、担保措施只是为了确保贸易的正常进行,不应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05
厦门象屿、浙商中拓与司法机关、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司法环境,并不是很完善,包括立法、执法等环节,在中国,一摸一样的案子,在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审判,能判出两个不同的判决。就更别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院判相同的案例了。
虽然最高院,在2020年出台的关于审判统一标准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然很严重,特别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凌两可的案子。
所以,这个时候,想让你的案子能够在法院判决胜诉或者偏向自己一方,关系就很重要了。
为什么厦门象屿、浙商中拓在江苏德龙破产案子中,没有被认定融资性贸易,跟他们与当地司法机关、政府的关系有一定原因。
这里说的关系,并不是说私人关系的利益输送。
例如江苏德龙破产重组,当地政府是想希望能够重组成功的,因为这样当地就业、税收、GDP等一系列的问题就都解决了,但是就目前的情形看,象屿能够重组江苏德龙,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因为象屿无论在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国企背景、业务能力,都能够助力江苏德龙重组成功。如果就因为个预付,就给人家搞成融资性贸易,咋还让人家重整?
浙商中拓呢,这次起诉的法院是在杭州,浙商中拓注册和经营地就在杭州,而且是浙江省属国企,业务做这么大,自己注册经营地的法院再搞不定,也别干了。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交易合同双方为什么要把合同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法院选择在自己经营的主要原因。
06
国企防范融资性贸易最好的方式是:回归贸易本质
江苏德龙破产事件中,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未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的贸易业务符合行业惯例,具有真实的物流流转,上下游不关联,不存在循环贸易,且预付款和抵押、担保等措施都是基于真实的贸易需求和风险控制,而非为了融资,加上与司法机关、政府的关系,所以才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最核心的还是:厦门象屿和浙商中拓对江苏德龙预付,符合贸易商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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