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后民间票据贴现涉刑第一案: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哪里?
时间:2025-04-24 19:58 阅读量 11
说在前面
一直以来,民间票据中介提供的“贴现”服务因“灵活高效”备受中小企业青睐,但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却鲜为人知。
2019年《九民纪要》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首次明确民间票据贴现的民事效力,并与刑事责任风险挂钩。
然而,民间贴现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机关如何认定?
本文分享九民纪要后一例案件的判决,揭开了这一灰色地带的冰山一角……
还原
案情简介
1
一场“暴利生意”的崩塌
2011年初,浙江商人陈某(化名)与合作伙伴王某(化名)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通过民间票据贴现赚取利差。
两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再将贴现款转手支付给持票人。短短半年,他们经手的票面金额高达205亿元,非法获利超7400万元。
然而,这场看似“双赢”的生意实则危机四伏。2018年,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陈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长期以“贴现为业”,实质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万元;对74411628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
法院观点——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业务性质界定:法院认为,票据贴现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陈某等人无资质从事该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超200亿元,违法所得巨大,远超一般行政违法范畴,社会危害性显著。
自首与退赃从宽:陈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据此减轻处罚。
关注
非法经营罪的历史沿革
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非法经营罪,明确“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特许业务”等情形。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入罪情形,为打击金融乱象提供依据。 2019年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非法支付结算”行为,但未明确民间票据贴现是否属于该范畴,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
问
支持与反对: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涉刑?
支持入罪观点
2009年,银监会、公安部分别在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回函中表示:认为伪造贸易背景、倒卖票据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典型案例包括(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
此后,多地法院参照上述意见,将长期以贴现为业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观点并没有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依然保持着不同意见。
反对入罪观点
2013年,最高检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中明确意见:“单纯买卖汇票”不同于支付结算,不宜直接入罪,如福建高院张某再审改判无罪案。
此后,出现多个再审后改判无罪的案例。这类判决秉持的原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下,贴现本质是票据流转,与资金结算存在差异。
最新司法动向:强监管下的“零容忍”
《九民纪要》出台后,虽未直接定性刑事责任,但其“民刑交叉移送”规则释放了严管信号。结合近年金融反腐与合规整治,司法机关对“无真实贸易背景”“职业贴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显著增强。
2023年央行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严查虚构贸易背景票据业务”,进一步压缩灰色操作空间。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刑事风险?
赵伟喆律师表示民间票据贴现的“罪与非罪”,本质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合规的博弈。随着司法与政策的趋严,从业者应合理规划自己的业务模式,方能在合规中谋求发展。案不仅是一记警钟,更是一次对市场规则的深刻重塑。同时,他建议:
01
业务合规化
仅持牌金融机构可从事贴现业务,民间主体应避免直接参与;
中介业务应回归中介本质,避免直接参与票据流转。
02
争议应对策略
若被调查,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证据(如合同、资金流水);
主张“中介服务”性质时,需证明未直接参与资金结算环节。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