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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对实物交割阶段交割库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5-05-11 20:30        阅读量 28

5月9日上午,在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暨司法服务保障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情况发布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以下是关于期货交易所对实物交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根据期货交易行业惯例、自律规则及交易规则,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为仓库的交货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受到异议期限的限制。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即应视为无异议,期货交易所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17日,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取得铝品种标准仓单274张。其中,有93张标准仓单项下的铝锭存储于丙仓库处。丙仓库系乙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铝期货交割库。

2021年10月15日,乙期货交易所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0月17日,乙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发送《中铝国贸仓单情况》表格,告知经现场盘点,甲公司存储于丙仓库内29张仓单项下的铝锭货物灭失。2021年10月18日,乙期货交易所冻结了上述仓单。

2021年10月29日,乙期货交易所向甲公司发出《关于丙仓库风险事件受影响情况之告知书》:“……经我所现场检查小组于2021年10月15日对丙仓库进行盘点,贵司持有的共计29张标准仓单项下货物灭失……请贵司与丙仓库确认货物灭失情况,并与丙仓库协商货物灭失赔偿事宜……”

2021年10月15日,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卖出电解铝标准仓单208张。三日后,上述标准仓单完成交割,其中包括存储于丙仓库的64张标准仓单项下的铝锭。

同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仓库发送《关于交割库无法交付电解铝标准仓单项下实物的索赔函》,要求丙仓库承担赔偿责任,该函亦抄送了乙期货交易所。因丙仓库未予赔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仓库赔偿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丙仓库赔偿甲公司损失17127652.51元;二、乙期货交易所对丙仓库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丙仓库追偿。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乙期货交易所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库追偿。

期货交易所《乙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第八条则对期限作出详细规定:实物交割完成后,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

对上述司法解释和自律规则,需结合期货交割的两个阶段来加以理解。一是交割日前的期货清算阶段,二是交割日后的实物交收阶段。案涉违约行为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实物交收阶段。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中央对手方,而处于一般担保的地位,承担责任的位次在交割库之后。

如交割库未能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交割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库赔付不能时,再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买方投资者要在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否则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基于《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所产生的责任是“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于期货交易所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自律规则所产生的“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二,因甲公司所从事的案涉期货交易系在乙期货交易所平台进行,所以参与该笔期货交易的各方应当自觉遵守乙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交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提出异议,否则应当视为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无异议。

《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异议期限的目的在于限缩期货交易所的连带责任,如要求期货交易所无期限对仓库的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公平。作为买方的甲公司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若其在异议期间内就交割商品质量、数量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且属实的,请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此产生。

第三,关于乙期货交易所的检查可否豁免甲公司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所承担的责任,是为仓库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的担保。担保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非典型担保中,如合同约定债权人应在特定期限内或采用特定方式提出索赔要求或异议,该约定又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约主张权利,逾期提出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对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乙期货交易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系基于其履行对交割库的监督管理之责,该现场检查时间节点的偶尔重合并不能作为本案中判断是否豁免甲公司异议期核验货物义务以及乙期货交易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进行自律管理,既是交易所的权利,也是交易所的义务,但这并非交易所对交割库所有不当行为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是在实物交收阶段,交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有所限制。

故甲公司欲向乙期货交易所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应由其举证证明其就案涉仓单灭失在异议期前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申请。在举证不能情形下,甲公司要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