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链科技公司向银行人员行贿326万,被判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时间:2025-06-16 20:19 阅读量 24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一起利用资金通道获利,向银行业务经办人大额行贿的案件,某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收受“好处费”32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系某供应链科技公司人员)、郑某(无业人员)经与李某1、李某2等(均已判决)共谋,共同以李某2实际控制的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与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某某局某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约定在上述银行为某某局相关项目提供融资业务的过程中,由某某公司提供资金通道服务。
在上述业务洽谈过程中,马某、郑某等人为谋取竞争优势、承接项目,与该银行行业务经办人、该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已判决)约定,给予对方“好处费”。2020年7月4日、9月1日、11月8日、2021年7月20日,马某、郑某等人共同委托刘某1(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将总计326.98万余元的人民币现金送至本市静安区大宁金茂府小区等处,交给王某。 2024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某、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马某、郑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并预缴罚金。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劳动合同书,脱密协议,关于内设机构调整和方某蓉等职务聘任(解聘)的通知,证实同案关系人王某自2020年2月17日,与上述银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营销岗,于2016年2月29日被聘任为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与李某1等人通过微信沟通给付小款即好处费给王某的事实。
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保理公司作为通道方按照总金额千分之五获利,千分之1.5给上述银行回扣,千分之3.5是最后的利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郑某与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给予银行人员王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郑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郑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马某、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