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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的监管处罚反映出的票据监管风险最新动态

时间:2022-12-16 14:42        阅读量 546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监管和处罚不仅反映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监管风险,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在各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上的问题。


近年的监管处罚反映出的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兑保证金审查不严

出现了以贴现资金为保证金滚动承兑、以贷款资金为保证金承兑票据的情况。对商业银行而言,这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由于企业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缴纳的保证金属于银行的存款,这就导致银行有动因为了拉存款而滚动循环签发银票:企业存入一定的保证金,申请签发银票,收款人往往是关联企业,企业拿到银票后再去别的银行贴现,获得资金之后再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申请开票,随之实现贴现的循环过程。这种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典型票据空转模式,不仅使得票据业务脱离实体经济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也使得银行存款规模被虚增放大。例如,某企业先在银行缴存1000万元保证金(假定保证金比例为50%),申请签发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再将此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贴现,假设扣除贴现率可得1800多万元的资金,然后将贴现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并以此作为新的保证金,开立360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次贴现后,又作为保证金并开出7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相关费用),然后是1.44亿元、2.88亿元......如此循环往复,就是滚动开票的过程。银行通过这种业务模式,既可以利用保证金增加存款,也可以通过贴现发放贷款,在资金空转中做大资产负债规模,属于典型的“空转套利”。

(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

商业汇票是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产生的票据,它是购销人之间根据约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和商品交易,开具的反映债权关系并约期清偿的票据。从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监管对于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是一贯坚持的

一些商业银行因为经营的压力,无视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票据法律原则,办理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从处罚情况看,这种情况在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处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2018年上半年银监系统共开出罚单1500张左右,其中票据罚单163张,占比达到11%左右,处罚总金额共计14.3亿,票据相关处罚金额为8.76亿元,而票据相关罚单中接近40%的处罚在于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可见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监管套利是票据业务违规最多的地方。这也间接说明了银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因此,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要求银行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三)票据贴现业务审查不严导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资金循环空转。

(四)投资票据资管销规模

银证合作的票据资管计划是销信贷规模的主要模式,商业银行通过合同转让证券公司票据,中间可以加入通道银行,证券公司以票据为基础设置票据资管计划,商业银行再投资买入该票据资管计划,从而将纳入信贷的票据资产转化为投资。不但销掉了信贷规模,而且票据贴现算作表内融资,需要计提资本,通过资管计划代替票据可减少资本计提

(五)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

这种票据套利模式大致为:企业 A 与企业 B 完成交易,形成贸易合同。如果企业 A 没有贸易对象,中介会引入壳公司企业 C 并伪造贸易背景,之后,假设企业 A 用100万元在银行购买一个预期年化收益4.5%左右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随后将这10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作为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企业 C ,企业 C 以3.3%左右的贴现率去银行贴现,贴现后资金回流到企业 A 手中。这中间存在1.2%的差额,企业 A 也获得了融资,这就是所谓的“票据通”业务。

套利本来是一个中性词,就是赚取利差,本身并不违规,但这种类型的票据套利是建立在虚假贸易背景下的票据套利。即企业 A 本来没有贸易对象,找壳公司企业 C 虚构贸易背景开票的过程,甚至还可以将开出的票据贴现后回流至企业 A ,企业 A 再继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再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形成滚动开票,将套利空间一倍一倍地放大。银行通过这种业务模式,既可以利用保证金增加存款,也可以通过贴现发放贷款,在资金空转中做大资产负债规模,属于“空转套利”。

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有,某市银监分局2017年2月21日对某民营银行苏州分行行政处罚95万元( xx 银监罚〔2017〕5号),处罚案由之一就是通过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票再贴现方式虚增存款。

(六)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

针对2019年初票据贴现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有业内人士称这是由于票据套利现象迅速发酵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票据中介的推波助澜。因此,与票据中介的合作业务成为监管检查的重点。

票据中介往往伪造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找银行贴现,再将贴现资金投向结构性存款产品赚取差价,导致资金在空壳公司、中介和银行体系间空转,未流向实体经济。

这方面的处罚案有,浙江省某市银监分局2018年4月24日对当地的某商业银行分行处罚20万元,处罚案由为与票据中介合作开展贴现业务。

(七)村镇银行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村镇银行无异地办理票据业务的权限。相关处罚案例是,山西省某市银监分局2018年1月11日对某村镇银行处罚20万元,处罚原因为向异地企业签发有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假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这种操作主要是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如“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银行 A 先将票据卖断给银行 B ,同时再从银行 B 手中买入返售同一批票据,返售到期日买回票据托收,银行通过将持有的票据从贴现或者转贴现持有的形式变成买入返售形式持有,不占用信贷规模。再比如假买断或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银行 A 为了销规模,将票据卖断给银行 B ,实际上再附加一个回购承诺,等考核期过后把票据买断回来。



①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S〕. 2018-01-13.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