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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竟然也财务造假!空转自循环贸易虚增利润或面临投资者索赔

时间:2024-04-17 07:24        阅读量 55

作为国有房地产企业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罕见地出现了连续六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而近日,上实发展也迎来了最终处罚结果——上海证监局除了对上实发展予以警告,并罚款850万元外,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且根据相关法规和以往案例,投资者或可以向上实发展及相关机构进行索赔。


4月11日,上实发展披露临时公告,公司于4月10日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16号),因为存在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被予以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具体而言,上实发展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也因此导致上实发展连续6年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另外,据上海证监局查明,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对于以上事实,上海证监局除了对上实发展予以警告,并罚款850万元外,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2145万元。


或面临投资者索赔


而上实发展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2016年-2021年期间共发行过2只小公募,分别为目前还剩9天到期的“19上实01”和已到期的“20上实01”。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以往案例,如今上实发展已被认定为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意味着以上两只债券投资者可以向上实发展及相关中介机构索赔。


据了解,此前,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的涉事券商,“复星系”旗下的德邦证券于2017年被卷入“五洋债”违约事件。根据终审判决,德邦证券时任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另据杭州中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五洋建设及实控人陈志樟和中介机构应当赔偿王放、叶春芳、陈正威等487位原告合计7.4亿元本息损失。


同时,近来,根据国开证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公告信息,中国邮储银行对国开证券、东方金诚、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观韬律师所提起诉讼要求承担“18华汽债03”的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


数据显示,“19上实01”和“20上实01”涉及的中介机构是一致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机构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


作为国有企业发行人,上实发展为省级国企,实控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中诚信国际评定上实发展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截至目前,公司共计发行过5只债券,包括4只小公募和1只中期票据,合计发行规模46.90亿元。目前,“19上实01”将于4月22日到期。


值得一提的是,上实发展及相关中介机构除了存在面临债券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外,同为上市公司的上实发展因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被处罚后,还或面临股票投资者索赔。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