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单贸易?对俄罗斯进口铜消失案的一种猜想
时间:2024-06-26 11:55 阅读量 215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农产品外,铜、铝、油是俄罗斯自然资源类产品出口“三大样”,俄罗斯国有企业控制和经营这类产品,俄罗斯国企美国制裁重点对象!
6月13日,公众号“扑克投资家”一篇题为“消失的铜”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
某上市公司从一家俄罗斯铜厂购买了2000吨精炼铜,价值2000万美元,本应于5月份到宁波。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批货物根本没有来到港口,该公司支付了定金。根据处理这批货物的航运公司的记录,这些金属被列为价格便宜得多的花岗岩,可能已经运到土耳其。
笔者读完该文章的第一反应是,当今欧美全方位对俄制裁大环境下,还有能从俄罗斯发出来,该交易不简单!
该批货到底发生了什么?笔者注意到最近一些律师、学者、仲裁员等从航运、提单流转等角度写文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大部分分析都很理论化和套路化,没能讲明白当下俄罗斯大宗贸易为规避美国制裁而采取的“弯弯绕绕”交易安排。
笔者于2024年5月中下旬到莫斯科出差待了10天,期间充分了解当今环境下俄罗斯大宗贸易面临的困局及贸易商为了应对这些困局而采取的扭曲的贸易方式。
基于这次出差俄罗斯见闻,笔者发表了题为:原创 I 当下涉俄罗斯大宗贸易之困局及应对之策。
“实务永远比我们想象的精彩、生动”,为了规避美国制裁,各种“解决方案”应运而生,一些措施不仅违背国际贸易常识,也一定程度上属于违法、违规。那么,这种环境下之下,贸易风险之大也可想而知。
笔者依据5月份出差莫斯科掌握的情况,结合该案公开信息以及笔者经验,常识还原和分析案情,形成此文。
一,价值100元一套的“以假乱真的单据”
大宗贸易之难,诸多困难中排在首位之难是买卖之间很难产生信任。
不信任什么呢?买方不信任卖方货源真实和供货能力,卖方不信任买方有真实付款能力。
单据满天飞,真实性很难核实,更令人不安的是,在一些网站上公开售卖大宗交易全套单据,如:ICIP\SPA\CI\PACKING LIST\ORIGIN CERTIFICATE\RWA等,大约100元左右。
鉴于此,很多大宗贸易商痛定思痛,在上当受骗中积累经验,形成一些自有的交易规则,比如:“钱到一个地方之前,人必须先到”,骗子的目的在于此,那么围绕着钱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总不会差哪里去。还有,通过设置交易流程把控风险,拒绝同意流程中任何不靠谱交易节点或交易环节。还有,为了确保货物真实和防止产品调包,买方采取“验货与监装”措施。总之,为了核实交易真实性避免欺诈,贸易商们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消失的铜”案中,合同约定采购铜产品,而运输单据显示为花岗岩。问题是,最初装上船的产品就是花岗岩,还是实际装载了铜产品而单据显示为花岗岩产品(由于一些不可公开意图,如规避制裁,而故意变更产品种类)。
如果是前者—装载了花岗岩,则大概率构成贸易欺诈,且属于多方串通系统性欺诈。因为案情信息显示,事发后买方派人到俄罗斯调查,甚至无法确认炼厂的位置,可见,买方可能被炼厂、卖方和承运人三方串通欺诈。
如果是后者—货物为铜而运输单据显示为花岗岩,规避制裁而故意变更产品名称的可能性较大,可能遭遇方、承运人串通欺诈,也可能换单贸易中第一程中,被“鬼船欺诈”,详见下面分析。
二,可能适用的贸易术语—FOB或CIF
FOB买卖合约下,要求采购商派船去接货,如上分析,从保险和海运角度,此路不通,因为保险公司和正规的船公司恐惧美国制裁而不敢承揽业务;
CIF买卖合约下,要求俄罗斯派船送货到目的港,如上分析,即便有俄罗斯的船舶愿意冒险送货到目的港,也较难找到保险公司承保,更何况这种直接从俄罗斯发货的贸易,单据上有俄罗斯信息,信用证付款很可能性就行不通。
有没有第三种方式呢?答案是有的。只要利润足够高,有人感冒风险。也即,第一程采用FOB或CIF,从俄罗斯到第三方国或地方;在该第三国或地方换单,开始第二程;第二程采用CIF或FOB,从该第三国或地方到国内。
“消失的铜”会不会采用此模式?笔者认为有可能,因为文章前面提到俄罗斯铜的卖家极有可能在美国制裁名单内,这种情况下交易,只能曲线救国,采取所有换单的模式。
换单贸易下,第一程风险极高,因为第一程往往采用,无保险的船与货,还有无法核实信息的船。
“换单贸易”显然是增加了交易风险,但这么做,货物可以运出俄罗斯。
三,换单贸易、换单原因和换单风险
通常说的1.0版换单贸易是指将货运到第三国或地方换原产证明文件,但由于制裁越来越严格,第三国不愿意配合,据说2.0版换单贸易已经被创造出来,也即,换单发生在俄罗斯境内,货物loading之前。
如前所述,换单贸易第一程,无论是FOB还是CIF,均显然违背美国制裁,遭遇金融机构拒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第二程看似完美,但也不尽完美。
我们从货物贸易“四流”角度浅析换单贸易风险:
合约主体角度,为了配合换单贸易,可能需要增加合约主体,主体越多,越难理清责任和关系;
资金流角度,规避制裁,卖方可能采取其境外主体签约收款,实际发货人与签约卖方不一致,也有可能实际收款人与实际卖方不一致,还有可能实际收款人和签约方只是交易流程的部分环节,货主另有其人。总之,很多违背商业常识的扭曲安排应运而生;
货物流角度,敢于违背美国制裁而承接俄罗斯业务的船舶相当于正常秩序下的“亡命徒”,这些船舶的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被修改,公开渠道难以查询,脱离了国际上公认机构的认证和监督,这样的承运人怎能让托运人心安?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掌控利用,这样的船就成为“鬼船”,将货物拐走的可能性是有的。
发票流角度,如前所述,为了规避制裁而采取换单贸易,不得不增加一些合约主体,这些被增加的主体只是形式上卖方或买方或承运人,因此,发票签发对象也随之而变,而实际上,这些人或主体之间毫无关联,甚至无任何直接联系。
最后一点,“百密必有一疏”,船舶所到之港口等均有船长日志可以查询,认真起来,很容易查明涉案船舶的行踪,因此,换单贸易中第二程存在重大缺陷。一旦船舶真实行踪信息被披露,船东可能会遭遇美国制裁,保险或金融机构可能就拒绝承保或履行金融工具下的付款责任。
四,可能适用提单—租船提单、货代提单或假提单
实务角度,大宗商品贸易多采用租船运输,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租船提单。根据案件披露信息,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委托货代公司参与海上货物运输之中,笔者认为,提单造假的可行性极大,没有承运人的参与欺诈无法完成。
公开信息显示,船驶向土耳其。将货运到土耳其,是故意为之,还是被“鬼船”拐走了货?
笔者认为“鬼船”拐走货的可能性较大,土耳其可能买卖双方商定的实施换单贸易的第三国,至少买方这么认为,骗子利用这点,将货物拐走。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直接采用2.0版换单贸易,也即,换单发生在俄罗斯境内,货物loading后,直接向国内运输,但“鬼船”假戏真做,将货物运输到了土耳其。
五,欺诈定金与全部货款
投资界有句警示风险的话:“你看重的是收益,人家想要的是你的本金”
公开信息显示,买方支付了定金,具体金额不详。依据大宗交易习惯,定金比例大约在总合同金额的15-20%之间,合同总价2000万美金,定金大约为400万美金。
有观点认为,骗子应该不满足于仅仅骗取定金,区区400万美金,而是全部货款。
骗子是在自己能力圈范围内作案。
能骗全款或骗走货物的当属高级骗子了,还有很多“小打小闹”的骗子,比如骗取开证费的、保证金的、订金的等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消失的铜”案中,骗子欺诈期望值应该只是定金额且由买方实际承担了费,因为大宗贸易实务中,如果货未到约定港口即支付100%货款,可能就不是风险意识薄弱、风控措施不到位可以解释清楚的,买方有人参与欺诈也是可能的。
该案正在侦破中,信息待进一步披露,以上仅是笔者基于经验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的片面分析和猜想,旨在给中国企业预防国际贸易风险提供一个角度。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