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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呢?

时间:2025-05-15 21:30        阅读量 30

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相信这句话在国企从事贸易的公司来说,一定感同身受。‍‍‍‍‍‍ 

之前其实我也没有听过这句话,是我在2021年的时候,在深圳开的一场公开课培训,一个广西的上课同学说的一句话,我觉得非常经典,以后就时不时地拿出来,在不同的课堂上,还有写文章的时候拿出来说一说,看每次的学员或者读者,都对这句话,感觉到无奈。‍‍‍‍‍‍‍‍‍‍‍‍‍‍‍‍‍‍ 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暴漏出了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和定义的模糊性。‍‍‍‍‍‍‍‍‍‍

 那为什么会,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我总句主要以下几点: 

一、认定难 1、贸易金融属性强 如今,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金融属性愈发显著。在数字化与交通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传统贸易商依靠信息差获利的生存空间被极大压缩。 于是,贸易商们纷纷转向通过贸易挣物流的钱、挣资金的钱、挣套利套汇的钱、挣衍生品的钱,甚至将贸易作为工具,用于自身融资、买卖贸易流水等。 这种情况下,大量的贸易业务出现了预付、赊销的情形,且在贸易过程中广泛使用信用证、票据、保函等金融工具来实现价值和完成交易。 例如,在一些能源类大宗商品贸易中,贸易商可能会利用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差,进行资金的短期调配,获取资金收益。由于贸易与金融紧密结合,很难明确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贸易行为,哪些是融资性贸易。

 2、融资性贸易标准宽泛 国务院国资委 2017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虽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如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企业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等,但这些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仍显宽泛。 不同的监管部门,像国资委、审计机构、司法机关等对融资性贸易的理解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监管部门,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业务的判断也可能不同。以 “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这一特征为例,对于一个复杂的贸易链,监管部门很难精准界定哪些环节是必要的商业运作,哪些是刻意为之的融资安排。

 3、利润薄不一定就是融资性贸易 数字化时代和交通工具的发达,使得贸易商的利润空间越来越薄。为了生存和发展,贸易商只能依靠高周转来获利,或者通过贸易延伸出来的服务挣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次计算贸易的利润较薄,就将其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其实是不合理的。 比如,一家国企从事某种大宗商品的贸易,每次交易的利润可能只有几百元甚至更低,但通过高周转,一年下来也能获得可观的收益。这种薄利多销的模式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贸易行为。然而,如果监管部门仅仅因为利润薄就将其认定为融资性贸易,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融资性贸易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利益而进行的虚假贸易行为,与正常的薄利多销贸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4、国企保值增值压力与尽职免责机制缺失 国企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保值往往被置于首位。还有,许多国企根本没有建立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一旦贸易业务出现问题,必然面临追责,而追责部门又有着业绩指标的压力。 这就导致在业务出事后,为了有个明确的 “罪责” 归属,融资性贸易这个模糊的概念容易被拿来 “说事”,因为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使得其成为了一个相对 “万能” 的指责理由。 

二、取证难

 1、贸易灵活性高与监管职权受限 贸易本身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而监管部门如国资委、审计局等并不直接参与贸易活动,其职权范围也有限,很难对国企上下游企业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在不出事的时候,要证明上下游企业是否关联、是否存在人为增加贸易环节的情况更是难上加难。比如,在众多贸易商组成的复杂贸易网络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隐藏在多层股权结构或复杂的业务合作背后,监管部门难以轻易获取相关证据。

 2、物流情况复杂 很多人认为融资性贸易是没有物流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中允许存在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等情况。而且即便是一些看似正常的贸易业务,如循环贸易,也可能会涉及物流。 在实际操作中,循环贸易的物流走向复杂,货物可能会在多个贸易商之间流转,甚至出现货物在仓库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转移,而实际上并未真正离开仓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判断贸易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仅从物流角度去取证非常困难。

 3、循环贸易和上下游关联很难审查 贸易业务中,循环贸易和上下游关联,其实别说监管部门了,很多具体做业务的人,都不知道上下游是不是循环贸易和上下游是关联的,因为很多上下游都是贸易商,并不是终端。一个贸易商可能同时扮演着多个贸易链条中的不同角色,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难以追踪。 肯定会有人说,为什么不做终端,要跟贸易商合作呢?其实谁不想呢,但是没有那么多终端,如果只跟终端做业务,那业绩肯定完成不了的。

 4、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来获取证据。对于贸易业务的调查,通常只能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等书面资料。然而,这些资料往往经过企业的精心包装,很难从中发现问题的蛛丝马迹。 例如,在一份贸易合同中,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交易条款合理、交易双方信息明确,但实际上可能存在虚构的交易对象或者虚假的交易金额。监管部门如果仅仅依靠这些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且,即使监管部门怀疑存在融资性贸易的嫌疑,要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也会面临诸多困难。比如,除了监管部门权限外,上下游企业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可能是境外企业,这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和成本。

 那么如何来解决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的难题呢?

 如何避免,国企从事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过程中,出现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完善融资性贸易认定标准 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明确具体的判断指标和操作流程。 对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环节的合理性、物流的实际情况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融资性贸易的认识和判断能力,确保认定标准的统一和准确。

 2、加强监管部门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国资委、审计局、司法机关等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例如,国资委在对国企贸易业务进行监管时,发现存在可疑情况,可以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审计局和司法机关,以便他们进行深入调查。 同时,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立贸易业务监管平台,实现对贸易业务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国企尽职免责机制 国企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在贸易业务中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工作人员,给予免责处理。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时,积极主动地进行风险防控,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业绩而忽视风险。

同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以上三点好不好建立呢?或者说,还有其他好的办法没有? 我的答案是:你想多了!该干啥干啥去吧!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