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融资性贸易,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时间:2025-06-01 20:55 阅读量 21
国务院国资委大概是从中国铁物因为融资性贸易出了问题开始,整治央企从事融资性贸易的行为,先后出台了如2017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2023年《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为了指导地方国企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在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还向各地方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指导地方国企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里面,也明确规定了禁止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 可以说这些年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想为了防范国企融资性贸易风险,可谓费了很多精力。 但是大家发现没有,融资性贸易不仅没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了。之前也就是部分央企或者部分产业地方国企做,其他国企很少做。现在可倒好,除了极个别国企不干,大部分国企都在干,特别是地方国企,包括产业系的和城投系的。 那么监管越来越严,责任越来越大,干的确越来越多了,我们就需要深度要思考这个问题了,禁止融资性贸易,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当然,这个伪命题,并不是只从现有法律、监管规定上的,而是从供给两方面、从经济和商业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01 从需求端,民营企业的供应链贸易业务资金,为什么需要国企来解决? 一说到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在中国一个难字,当然这个难,主要是针对国企而言的,国企因为背后有政府的背书,所以无论融资的准入、额度、费率都远远低于民企的标准。 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多次的下发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要加大力度,但是因为金融机构都是盈利机构,又不是慈善机构,民营企业相比国企风险大,而且会被追责,加上那么多国企的业务等着,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自然会把金融资源往国有企业倾斜。 所以,这么多年,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其实并没有改变多少。 除了民企整体融资环境外,我们还得单独把民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需求的资金单独拿出来说,因为这是一个更特殊的资金需求类型。 民企因为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之间时间差产生的资金需求,我们叫它营运资金需求,从外部讲叫供应链金融。如果民企资信好,或者是其他地方不需要钱,可以靠主体信用来解决这部分资金。如果民企主体资信不好,或者主体资信获得的资金用于厂房建设、设备购买、股权投资等,当运营资金短缺的时候,就只能靠营运资金去解决。 但是运营资金解决如果只靠营运本身去解决,那么可以拿出来融资的资产,无非就是预付、存货、应收账款(票据也是另外一种方式的应收帐款)了,针对这三块资产的融资,要求就比较高了。 应收帐款融资,如果有了下游实力客户配合,那这个融资还是容易的。如果不配合那就难了。基于存货的融资,需要对货物看得清、管得住、卖的掉,这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难度就非常大了。 因为想实现货物融资,其实需要深度参与贸易、具有非常强的产业资源才行,金融机构是干不了这活的,因为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产业的,所以不具备,金融机构想干,其实也只能跟产业方合作才可以。 所以,目前解决民企营运资金有两条路径,一条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理公司等,都是基于一个大的核心企业,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应收应付来解决,这块规模已经很大,也已经很熟了,也不需要讲太多。另外一条就是国企的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去参与贸易,通过贸易的形式托货物、托应收帐款了。这条路径,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涉嫌融资性贸易问题。 为什么说托货物、托账期,是涉嫌融资性贸易,而不直接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呢? 因为这个贸易上下游都是有货物流动的、上下游企业都是基于货物需求的贸易,属于真实交易,这个贸易中,国企介入贸易中,如果不是简单的资金业务,有物流、有期货、有套利套汇行为,实现了综合收益,这就不能认定为融资性贸易,而是真实贸易了。 因为国企通过贸易的形式介入了贸易来解决民企营业资金的问题,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更容易解决风险问题,当然其实也暴漏了一些另外风险问题。 所以民企通过国企解决营运资金的问题,虽然成本要比金融机构高,但是无论在准入、效率上等比金融机构要好的多。 虽然,监管部门不断的再给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但就目前情况来说,再较长时间内,金融机构根本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其实在日本,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把钱放给日本商社,由日本商社再通过贸易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再放给其他中小企业。 其实在中国,不得不承认,实业国企,已经成为第二银行。银行把资金给国企,国企再通过投资的形式、业务形式、贸易形式把资金给到上下游企业。例如工程总包商,如果不给下游业主垫付资金,根本拿不到业务。工程总包在分包商、材料商业主之间,其实起到了一个融资的功能。当然,这里面除了融资功能外,还有其他功能,是一个复杂的集成服务。 如果过度禁止融资性贸易,或者对融资性贸易做过度扩大管理,我觉得一定会影响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 这是融资性贸易的需求端,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02 供给端,无论是产业国企还是城投国企,都热衷于通过贸易挣资金的钱 刚才我们其实说过了,在中国,国企相比民企,无论在融资准入、规模、费率上,都有非常大的优势,那基于这个差,其实就已经产生了商业的需求了,一个有,一个没有,正好有需求,那不就正好结合嘛! 肯定有人会说,或者我们的监管也在引导,国企即然享受了国家的金融资源,就应该去干正事,例如去研发一些高科技、去解决一些民企解决不了的问题,这个想法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需要把这个想法实现,不仅仅是禁止融资性贸易等行为,更应该从机制角度来促使国企这么干。如果没有机制的支撑,很多国企自然会选择更加轻松、更加容易的放贷、做二银行的工作。 其实我个人觉得,如果国企能做好这个二银行,也是功德一件。 在中国,国企除了有央企和地方国企之分,还有产业国企和城投国企之分,产业国企其实还好,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不做贸易,本身也能活的很好。但是城投国企就比产业国企,产业资源就很差了,城投国企之前的工作主要是为地方国企融资的,帮助政府搞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为政府不能负债,所以政府成立城投公司来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大家都知道目前对于地方城投来说两座大山需要解决,一是庞大的地方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二是如何转型的问题。大部分都在往产业投资方向转,但是目前效果都不好。转型不好的因素主要是地方庞大的债务压力很难转型,还有就是机制问题。因为相比城投之前的垄断业务,基于市场化业务的产业投资、产业运营,都需要机制来支撑,机制改不了,城投转产投就是一句空话了。 对于地方城投公司来说,解决庞大的融资问题和转为产投的问题,虽然都很重要,但第一还是要解决融资问题。城投为了解决融资问题,真可谓什么招数都使用过,传统的发债、银行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融资、甚至跑到地方金交所面向普通老百姓发理财产品做定融,但是现在监管越来越严,一些方法和工具,不让用了。 所以很多地方城投公司都看到了贸易业务,上手快,效果佳。通过贸易做大营收来实现提高评级或者稳住评级,或者通过贸易本身的业务去金融机构融资,大部分资金偿还城投其他融资,少部分资金做业务。 现在不管是省属城投、还是市属城投、区县属城投,都在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身融资。当然也有一些不多靠谱的城投,准备把贸易做为主业,实现城投转为产投的方式之一。 除了产业国企通过贸易挣资金的钱和城投公司通过贸易实现融资外,一些省或者市的领导也非常热衷于做大营收,来实现自己的业绩,逼着地方国企干的,也有个别国企领导为了个人业绩冲击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 那么,贸易业务其实可以挣很多类型的钱,例如物流、基差贸易、套利、自营、等等,但是为什么国企绝大部分都去挣资金的钱了,这也主要是因为国企机制的问题。 国企的机制,解决不了上下游个人关系利益的问题,也不愿意承担贸易本身的例如产品质量、数量、通关等风险,所以只能挣资金的钱。
03 那么,禁止融资性贸易,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的? 我个人觉得,部分业务是真命题,部分业务是伪命题! 哪部分业务是真命题?就是上下游关联交易、为了融资搞个虚假贸易的,这个一定要禁止,因为这种业务风险非常大。 哪部分业务是伪命题呢?就是货物是流动的、上下游都是基于货物真实需求的、国企托货或者托账期的、国企深度参与物流的,甚至有的还能延伸其他收益的,这部分业务如果还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其实就是伪命题。 为什么呢?这不仅仅是国企贸易商遇到的问题,其实民企贸易商也是一样的。现在的贸易商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跟之前差异很大了,之前贸易商其实都是靠信息不对称挣钱的,上下游不认识,不知道哪里有货、货的价格不透明等。 但是现在数字化时候,信息越来越透明了,贸易商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价值就变得不一样了,之前解决信息差问题,现在解决的是结算差、风险差的问题,还包括关系差的问题,贸易商更多的不是靠贸易本身挣钱的,而是基于贸易的衍生服务挣钱的,例如基于贸易衍生的资金、期货、物流、加工、利差等,如果贸易中只让信息差的钱,不让挣其它的钱,其实是违背了贸易的基本逻辑的。 当然,如果国企贸易商,挣资金的钱,只干资金的事,是不行的。因为不深度参与贸易,一定会出现风险。如果不挣资金以外的收益,只挣资金的钱,无论是参与贸易的成本还是损失,其实都覆盖不了收益,那这模式就是个伪命题了。
04 任何事情,都要宜疏不宜堵 从整体来看,供需两热,都有非常强迫的需求。跟民企为了挣钱损害其他利益外,国企干贸易,绝大部分都是为了国企本身,并不是自己。因为贸易对于国企的从业者来说,不是一个好的业务,因为钱少风险大,如果不是因为不干自己立马走人,相信绝大部分都不会干的。 既然是供需两旺,越禁止干的越多,那还不如按照宜疏不宜堵的方法来对待了。我们拿之前的黑出租来举例子,之前黑出租特别多,特别是火车站、汽车站等一些人流大的地方,监管部门经常抓,抓到处罚的很厉害,但是仍然阻止不了黑出租的存在,因为有需求。 你看现在,还有黑出租嘛?是不是都被滴滴等网约车公司给收编了,而且服务态度还比正常出租车更好了,现在很多人出门都不打出租车,因为服务不好、丢失东西找不到,都去打网约车。 刚开始的时候,监管部门也非常反对网约车,也到处去抓,后来经过思考,给网约车发了牌照,纳入监管,大家出行就更方便了。 在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应该从认定标准、司法保护、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加符合业务、符合市场的规定,而不是违背市场来做。 现在因为监管部门严格管制融资性贸易,很多国企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诞生了大量的风险,例如到期上下游企业不发货、不给钱,国企到法院起诉,上下游企业就会说国企是融资性贸易。 还有之前为了规避贸易本身的风险,国企都会通过合同的形式把贸易风险转移给上下游,现在为了符合监管,让国企去承担贸易风险,但是挣这么少的钱,去承担那么多贸易风险,这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不对等的模式。
其实从国家层面,应该给供应链公司单独发金融牌照,像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一样,企业的营业资金解决这方面,通过贸易的形式来解决,确实要比单独的不介入贸易的金融公司效果更好,当然,这只是个期待和美好的愿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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